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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456 回复:2 【原创】重庆市居民区的定时炸弹
第1楼 发表于06-05 13:13 【原创】重庆市居民区的定时炸弹
xiaoyun1950
社区生日:2006/01/24
状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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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肖云,男,汉族,今年 56  岁,住渝中区南区路86号11-1,联系电话:86579018             邮编:400015
申诉人:周贵华,男,汉族,今年50 岁,住渝中区南区路85号5-1,联系电话:13452192242          邮编:400015
申诉人:雷红,女,汉族,今年44 岁,住渝中区南区路86号5—3,联系电话:13320331163               邮编:400015
被申诉人: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地址:渝北区人和镇汪家桥 
法定代表人:王沁林 局长
电话:67315119                       邮编:401120
申诉请求:
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一中法行终字第168号判决书;
支持申诉人的一审诉求;
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案情简介
申诉人是长滨路及南区路加油加气站邻近的居民,被申诉人负责
消防行政管理工作。2006年6月,长滨路及南区路加油加气站开始试营业,申诉人才发现自己邻近一个加油加气站,且该加油加气站站内设施和设计极不规范,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严重违反了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违反了相关文件规定,使申诉人的生命、财产处于危险状态。
2006年12月,申诉人得知:被申诉人在2006年6月作出了[2006』
渝公消(建验)字第000353号长滨路及南区路加油加气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判定该加油加气站的消防验收合格。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作出的[2006』渝公消(建验)字第000353
号长滨路及南区路加油加气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严重违反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和相关行业标准,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给申诉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故在2006年12月20日向渝北区法院起诉,被渝北区法院(2007)渝北法行初字第17号判决书驳回起诉。申诉人不服,依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2007)渝一中法行终字第168号判决书,驳回了申诉人一方的上诉。
二、长滨路、南区路CNG加气站的该加气站站内设施和设计严重违反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存在多处安全隐患,故不应消防验收合格。
该加气站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加气站吊一层(南区路负一层)进站道路(消防通道)转弯半径小于9米, 坡度大于6%,单车道宽度小于3.5米,宜坡(出站)未向站外,违反了国家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5.0.3的规定,站内道路转弯半径不能小于9米, 坡度不应大于6%,单车道宽度不能小于3.5米,宜坡(出站)应向站外。而该加气站吊一层的道路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故不应验收合格。
2、加气站吊一层(南区路负一层)室内净高不足4米,违反了国家标准。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5.0.4的规定,加气场所的顶部罩棚的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米,而该加气站在室内加气的吊一层的天花板净高不足4米,违反了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故不应验收合格。
3、加气机在吊一层和底层室内加气、加油机在底层室内加气,违反了国家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该加气站在吊一层室内加气,在底层室内加油和加气。按建筑术语,室内和室外以外墙滴水为界,之内为室内,之外为室外,《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第40条第(三)项的规定就印证了这点。该加气站吊一层、吊四层、底层都在外墙滴水界以内,且这三层属于建筑物,纳入了建筑面积计算,故属于室内(按照规定,若被申诉人认为不属于室内,应当由被申诉人举证),依法不得加气、加油。
根据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6.2.4 和8.4.1的规定,加气机、加油机不得在室内加气,故该加气站的做法严重违反了国家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不应当验收合格。被申诉人对该严重违规行为视而不见而违法出具的验收报告应当撤销。
4、泵、压缩机、脱硫机设在吊四层、且在室内,违反了国家标准。
  如前所述,吊四层属于室内(且吊四层三面封闭),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7.2.4 和8.1.1的规定,脱硫机应当设在室外;泵、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上(不能在楼上),且只能用罩棚,不能在室内,故不应当验收合格。
  5、泵、压缩机、脱硫机工作振动引起整栋建筑共振,导致该建筑成为危房,随时有可能倒塌并引起爆炸。
  由于泵、压缩机、脱硫机违规设置在吊四层,这些机器工作时的振动引起了整栋建筑的共振,导致该建筑成为危房,随时有可能倒塌并引起爆炸。现加气站正在底层和四周增加立柱加固,就充分证明被告当初验收合格是错误的,故应撤销被告的验收报告。
6、该站内共有加气机14台,加气枪 28把,远远超过二级站的规模,故不应验收合格。
按照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第6.7.2 、4.1.13 的规定,二级加气站的规模应为:一天在200-400车次,加气枪4-6把。而该加气站的加气机为14台,加气枪 28把,每天车次远在400以上,远远超过二级站的规模,达到了一级站规模,而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第4.0.2的规定,城区内不能建一级站,故不应验收合格。
7、二级加气站不应与加油站合建,故不应验收合格。
按照行业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第4.1.4 的规定,一、二级压缩天然气站不应与加油站合建,否则将危害安全。虽然审批的是加气站,但该站却是按加气加油合建设计的,故被告不应当综合验收合格。
三、加气站在吊一层加气也违反了市经委作出的南区路加气站立项审批文件,不应验收合格,故被申诉人的消防验收报告应当撤销。
市经委在2003年3月作出的渝经运行(2003)11号《关于同意建设长滨路CNG汽车加气站的批复》中,只批准在长滨路设加气站,另同意在南区路口设一个加气棚,并没有批准在吊一层室内加气。那么,被申诉人就不应当对加气站明显的违规且危害安全的行为验收通过,故被申诉人的验收报告应当撤销。
四、该加气站尚未取得加油的批文,被申诉人就按加油站来进行消防设计并验收合格的做法违法,故应撤销被申诉人的消防验收报告。
按照规定,南区路加气站必须先取得准许其加油的行政批文,再按加油、加气来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安装、验收。但本案中,南区路加气站尚未取得允许其加油的行政批文,被申诉人就在按加油、加气进行消防设计,并按加油加气进行了消防验收,且被申诉人未在规定时限内举出其行为合法的证据或依据,属于严重的行政违法,故应撤销被申诉人的消防验收报告。
五、被申诉人在无专家论证的情况下,通过加气站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的行为违法,故应撤销消防验收报告。
南区路加气站属易燃易爆高危行业,属于重点工程(见消防法第16条、被申诉人的000353号验收意见书的第三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18条规定:“高层建筑和重点工程的防火设计,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
也就是说,该加气站的消防设计必须要专家论证同意通过后,被申诉人才能审核通过该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但被申诉人却未在规定的举证时间内举示出已通过专家论证且论证合格的证据,故被申诉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是违法的,依法应当撤销其消防验收报告。
六、被申诉人的行政程序违法,故其验收报告应当撤销。
被申诉人通过消防验收以后,加气站从此就得以营业,本案申诉人及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也就日夜处于危险之中。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6条、46条、47条、48条的规定,被申诉人在作出消防验收报告之前,应当告知申诉人等居民有权申述,有权要求听证,并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但被申诉人却未依法履行这些职责,故其行政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该验收报告。
七、原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1、原生效判决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验收的行政许可必须听证的说法是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消防验收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这是被申诉人自己都不否认的。既然是行政许可,就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6条、46条、47条、48条的规定,被申诉人在作出消防验收报告之前,应当告知申诉人等居民有权申述,有权要求听证,并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但被申诉人却未依法履行这些职责,故其行政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该验收报告。原生效判决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验收的行政许可必须听证的说法是明显站不住脚的,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纠正。
2、原生效判决认为吊一层和底层不属于室内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是否属于室内应由被申诉人举证。
专家论证并未作出“设计合格”的结论,且到场的许多专家未签字同意该设计,且该专家论证未经一、二审庭审质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原生效判决在没有任何证据、未经专业鉴定的情况下,就轻率的作出吊一层和底层不属于室内,在里面加气不会发生爆炸的结论。按照规定,是否室内、是否合格应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判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设计合格的结论是严重错误的。
另外,原生效判决认为专家论证证明了消防设计合格的说法是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该专家论证并未作出“设计合格”的结论,且到场的许多专家未签字同意该设计,且该专家论证未经一、二审庭审质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故原生效判决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应当纠正。
3、原判决认为加气机、泵、压缩机、脱硫机不能设在室内的禁止性规定是(2006)年版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的规定是错误的。
在(2002)年版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加气机、泵、压缩机、脱硫机不能设在室内的条款(第6.2.4 和8.4.1条,第7.2.4 和8.1.1条)恰恰是禁止性规定。原生效判决条款混淆,应当纠正。
原判决认为本案应当适用(2002)年版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而不应当适用(2006)年版的。但原判决却未查明(2002)年版与(2006)年版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之异同,故其基本事实错误。原判决认为加气机、泵、压缩机、脱硫机不能设在室内的禁止性规定是(2006)年版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的规定是错误的。在(2002)年版的《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加气机、泵、压缩机、脱硫机不能设在室内的条款(第6.2.4 和8.4.1条,第7.2.4 和8.1.1条)恰恰是禁止性规定。
原判决本应当指出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被告提供的(2002)年版的什么条款的要求,但原生效判决却指不出依据(2002)年版的什么条款认定被申诉人没有违法,故其条款混淆、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改判。
综上所述,原生效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改判。敬请贵院以人民的生命财产为重,予以重审。
此  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肖    云
                                              雷    红
                                              周 贵 华
200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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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楼  发表于06-05 13:17 回复主题
xiaoyun1950
社区生日:2006/01/24
状态:  
 
我们是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85—87号、长滨路305—319号一带住户,现向政府各职能部门如实反映一件让人日夜寝食不安、整天提心吊胆的事情,希望各级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能及时给予答复和解决。

-最近,在离我们住房仅15米的地方建起了一座加油加气站——南区路加油加气站。该站占地面积约万余平方米,建有6层楼面积、达30米高,建筑物分上中下三层,均为营业场所,油库共有五个大型的压力压缩机,一台大功率发电机组,数十只加油加气枪。由于我们住户和加油加气站位于渝中区石板坡地区,背靠长江、面临主城区的两条主干线——南干线和长滨路快速道。南干线东西连接朝天门港口和重庆火车站两大交通窗口,南北连接渝中半岛和南岸两大主城区。长滨路快速道是渝中区货运物流集散地的交通枢纽,发挥了缓解主城交通堵塞压力的作用,另外长滨路还铺设有一条直径3米的污水排放管道以及其它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自该站投产营运一个多月来,经常发生交通堵塞现象,更为严重的是我们这些住户,特别是很多老人、小孩和妇女日日夜夜生活在恐慌与不安之中,整天都耽心火灾和爆炸等灾害事故的发生,严重地干扰了社区群众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该站的建成和投放使用,极其严重地威胁着我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以往血的教训给了我们无数的警醒,我们全体住户强烈要求政府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和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尽快督促该站消除安全隐患,还我们一个安全、稳定的居住和生活环境。

               同时,我们广大住户尚有几个疑问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答复|:

1、请问该项目在选址时是否召开了听证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6、47条之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政的权利。

           2、请问选址时为什么不按消防法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9条和〈〈重庆市消防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加油加气站与交通主干道和高层商住楼的预留安全距离是多少?我们这里符合要求吗?根据〈〈加油加气设距施工〉〉之规定,地埋油气罐必须离一类保护物25米,二类保护物20米。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34条第二款、第39条之规定,相邻九层以上(含九层)、面宽40米(含40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不小于二十四米,新建区不小于二十八米。临街建筑物应按以下标准在规划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建筑红线,支道后退不小于一点五米,次干道后退不小于三米,住干道后退不小于五米;特殊建筑后退建筑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

           4、请问加油加气站发出的噪声和气体污染是否达标?

           5、南区路加油加气站属于几级站?如何区分?

           附件1:全体住户签名书

           附件2:加油加气站地区示意图

 

 

                        南区路85号、87号长滨路305—319号全体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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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楼  发表于07-04 20:57 回复主题
xiaoyun1950
社区生日:2006/01/24
状态:  
 
文号: [GB 50156-2002 ] 
标题: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颁布日期: 2002.5.29 
实施日期: 2002.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4 站址选择
    4.0.1 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4.0.2 在城市建成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5.0.3 站区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 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
宜按平地设计。 
    3 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个应采用沥青路面。 

    5.0.4 加油岛、加气岛及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构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1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
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7.2.4 设置在地面上的泵和压缩机,应设置防晒罩棚或泵房(压缩机间)。 
7.3.1 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 
8.1 天然气的质量、调压、计量、脱硫和脱水 8.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进站天然气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中规定的
类气质标准和压缩机运行要求的有关规定。增压后进入储气装置及出站的压缩大然气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8047的规定。
8.2.1 天然气压缩机的选型和台数应根据加气进、出站天然气压力,总加气能力和加气的工作特征确定。加气母站宜设一台备用压缩机.
加气子站宜设一台小型倒气用压缩机。
8.4.1 加气机不得设在室内。 

    8.4.2 加气机的数量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4~6min计算确定 
11.2.7 本条规定是为了便于压缩大然气加气站的压缩机房通风泄压以及便于检修和安装。天然气压缩机房的高度应满足设备拆装、起吊及通风
要求。
一般简易的起吊工作作业高度不应低于设备高度的 2~3 倍。11.2.1 本条规定 “加油加气站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
,是为了降低火灾危险性,降低次生灾害。 罩棚四周 ( 或三面 ) 开敞,有利于可燃气体扩散、人员撤离和消防,其安全性优于房间式建筑物,
因此规定 “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 0.25h  
11.2.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储气瓶 ( 储气井 ) 间,采用开敞式或半开敞式厂房,有利于可燃气体扩散和通风,并增大建筑物的泄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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